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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强调保护人权 警察不得夜搜民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5:44 宁夏日报

  6月13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召开的“侦查取证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由西政徐静村教授拟制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已于6月6日定稿。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徐教授告诉记者,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规定较少,常出现因侦查而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例。如“佘祥林”事件等,与侦查取证阶段的程序不规范不无关系。

  以前,对搜查时间无严格规定,侦查人员可夜间进入居民家,但这容易侵犯居民居住权及隐私权,曾有媒体报道“警察夜间搜查,吓疯女青年”。

  因此,拟制稿对侦查规定更加详尽,比如“搜查不得在夜间进行”,“但在发生突发案情,需紧急搜查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在夜间进行搜查”。

  侦查取证方面,拟制稿也新增了内容:当事人接受审讯时,辩护律师要在一旁监听。审讯完毕后,审讯笔录须有嫌犯的辩护律师签字才能生效。若认为审讯手段违法,律师可拒签。这样就可避免审讯中使用暴力、诱惑、威胁、欺骗等违法手段。

  拟制稿对侦查人员用特殊技术侦查取证也有规定:监听电话、秘密拍照和秘密录音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拟制稿规定,监听电话取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贩毒、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嫌疑人。另外,监听嫌疑人电话须经过严格的审批。

  6月13日,徐教授介绍,《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小宪法”,经数年论证,修改计划于去年获准全国人大通过。徐教授预计,新法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实施。(据《江南时报》)新闻来源:华兴时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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