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杰出青年”捐建希望小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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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7:01 东北新闻网 | ||||||||
昨天下午,广州十大“杰青”在最后的竞选演讲中顺利产生。评委会通过对20名候选人在演讲中的表现进行第二次评审,最终评选出龙伟彦等广州新十大杰出青年。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出台了试行的《广州杰出青年评选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每届当选的杰出青年和十佳青年,有义务在广州对口扶贫的地区捐建一所希望小学。 按照《办法》的规定也就意味被选为广州“十杰”和“十佳”的青年须承担捐建一所
笔者翻看了第九届广州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的通知,对杰出青年的要求是有崇高理想,有开放意识、法律意识,有文化素质、科技素养、有社会公德的新世纪都市青年楷模,也就是说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广州的青年都可以参评,至于最后花落谁家那又是另说。可是在通知却没有出现“如果不能捐建一所希望小学就必须放弃参评资格的规定”。这就让笔者诧异了,难道说这评选出来的杰出青年当真杰出到可以轻而易举的捐建一所希望小学,又或者说主办方早已知晓这些即将成为杰出青年有捐建一所希望小学的能力吗? 笔者查阅了一下本年的广州“十杰”和“十佳”名单,这其中既有民营企业的老板,也有政府机关的行政人员,更有收入一般的人民教师与记者。如果一个民营企业的老板拿出了几十万捐建一所希望小学没有问题的话,那么对于收入平平的教师与记者而言,又该如何捐建一所希望小学呢?或许有人要说,自己没钱,可以运用自身的关系筹钱,拉赞助啊!可笔者要问,如果说拉赞助捐建希望小学是这么简单的事的话,相信我们现在的希望小学早已漫山遍野了。而且对于自身工作相对就比较繁杂的教师与记者而言,又如何抽出时间来运做这样一个惊人的工作量。 不可否认,作为“杰出青年”,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尽到义务,在享受荣誉的同时必须有所付出。但我们必须要清楚,这样一个付出,这个义务的前提必须是他们力所能及的,如果硬要在他们的头上加顶大帽子,不但不是对他们的关爱,反而是一种伤害。或许我们可以换中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可以让“杰出青年”无偿提供自己的肖像供公益事业使用,在自己工作范畴内开展一帮一互助活动。再例如可以将十大“杰青”的评选活动加以商业冠名,将得来的善款用于建设希望小学。这样岂不两全其美。笔者衷心希望我们的政策不要再出现这种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发生。(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为本网特约评论员撰写,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投稿,一经采用,按稿计酬。请勿一稿多投。投稿信箱)( 蒋毅)[编辑: 贺晓燕](来源:东北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