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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同情杜宝良背后是法律关乎贫富现实的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0:58 东方早报

  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违章105次,被罚1.05万元一事,出现戏剧性的转折。在重新学习了交通法规之后,杜宝良发现,竖立在违章地点的禁行标志,在北京目前实施的“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禁行标志无效,交警部门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由此,杜宝良有足够的理由对交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他的身份,也由交通违章的受
罚者变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尽管诉讼结果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杜宝良将会得到律师、公众以及舆论的支持。

  此前,公众眼里的杜宝良,是一个起早贪黑靠卖菜为生的外地打工者,在未收到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就糊里糊涂地被处以1万余元的巨额罚款(相对其收入而言),杜宝良的遭遇让人同情。这种同情,恰恰是人们一边倒地质疑交通执法漏洞的关键。

  我们可以做一种假设。如果违章的不是一个穷苦的打工者,而是拥有私家车的北京市民,或者,一个拥有宝马的大款,公众和舆论还会给予他以积极支持,并且由此而对现行的交通违规处罚机制提出批评吗?

  法律无关贫富。但在客观现实中,却并非如此。公众舆论支持下的弱者杜宝良,显然要比其他人更有力量。

  在杜宝良违章事件发生之前,还有一件引起“公愤”的事。一个外地打工青年闯进快行道,被一辆宝马车撞伤,车主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按理,这是一项正当的赔偿诉讼,可车主却因此背负“不仁义”的指责。一边倒的舆论,明显支持违法的弱者。在一个正常的文明社会里,同情弱者,是最起码的行为规则。但是当同情成为一种巨大的舆论声势,以致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提出挑战时,是同情错了,还是准则本身有问题?同情没有错,对弱者的支持,显现着一个社会的良心。在同情与支持违法弱者的背后,实际是法律关乎贫富的现实存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法律条文本身对每个人而言是平等的,更意味着执法过程对每个人而言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法律本身既不同情弱者,也不庇护强者;法律,包括司法救济,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如果法律和司法救济无法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无法真正实现。

  法律之所以关乎贫富,并非法律条文本身对贫富区别相待,而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富人强者比穷人弱者,拥有更多的能力和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平”。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富人有更多机会和能力,接受专业快捷的救治,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人群,则很少能够得到医疗急救服务。比如,面对不恰当的违法处罚,穷人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正是这种不公平的客观存在,才使得在同样的违法情况下,公众和舆论会同情弱者,支持穷人。这种支持,有关贫富,更是对具体执法过程中“贫富差距”的不满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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