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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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3:32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6月15日讯(见习记者王端鹏)今天,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济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对工伤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办法》还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工伤。今后,工作人员发生因工负伤,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工伤认定的审理意见,最终由市人事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工负伤人员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达到一级至十级的工伤人员,分别确定相应的工伤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