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罚款当目的海口市民质疑雷达测速监控仪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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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7:5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6月15日讯(记者文刚)对于海口交警交口称赞的雷达测速监控仪的作用,海口市民并不完全赞同。一些人还颇有微词:动辄罚钱、扣分,暗中执法有悖执法目的。 一位开车的朋友,看着自己的违法记录,无奈地说:“要缴纳那么多罚款,真让人心疼!” 出租车司机小王比较细心,比照今天本报刊载的世纪大桥8天逮住的3442辆车的事实,他算了一笔账:“以每宗100元罚款算,数目惊人!”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曾梅涛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附属手段”。这就表明,执法者应该协助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引导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很显然,不断地“提醒”、“告知”和“纠正”等措施是最好的手段,这些手段既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可以避免交通事故产生。所以说,交警现场处罚所起到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这种传统的执法模式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却很高。 而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则称,“海口市85%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交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加强外部约束至关重要。这种执法和处罚对司机产生了巨大的震慑力,也利于司机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这一点也得到不少法律工作者的认同。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认为,这种形式执法可能夹杂利益的取舍,但这一执法手段并没有错。道路交通安全法去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交警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因此,这种执法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此,在海口市美兰区人大工作的方先生提出,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现场执法很容易发挥这3种功能,而雷达测速监控仪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所以说,完善和提高这种执法,是交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作者:文刚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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