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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可办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9:1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卫生部日前正就草拟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国征求意见,该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和弃婴、孤儿办理出生证的具体办法。

  据介绍,对于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等特殊情况的婴儿,《办法》中首次拟明确规定,“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
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至于国内公民收养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则“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内有关信息,则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此外,《办法》还在无效出生证的认证标准中,增加了“《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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