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条例首次出现在乌鲁木齐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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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1:29 乌鲁木齐晚报 | ||||||||
6月14日,乌鲁木齐新市区公安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航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公安局等三家单位的21个部门,统一挂上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条例》。此举标志着该监督条例首次出现在乌鲁木齐公安机关,群众如发现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
作者:刘志刚 实习生 王海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