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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质疑“电子警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5:34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6月16日电(记者张建新)交通管理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摄录机动车违章行为并进行处罚违背了公平透明的原则,也不利于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立法听证会上,一些听证发言人对摄录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处罚程序提出了异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天津市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经过审议后,通过地方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期间市民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其中对机动车和驾驶员“落户”管理和摄录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处罚程序等问题意见集中。

  在15日下午的听证会上,市民代表认为,利用“电子警察”摄录违章机动车降低了管理成本,同时也对驾驶员起到了威慑作用,促使他们形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意识。但是,执法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和阻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这种非现场执法的方式不能达到维护交通秩序的目的。甚至在一些交通混乱的地方,有便衣警察躲在暗处摄录而听任交通混乱下去,不符合阳光执法的原则。

  另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被处理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但市民代表提出,现在只有驾驶员自己主动查询才能了解到是否被摄录。另外,处罚的力度应该与违章情节挂钩,可实际上每次摄录罚款都是最高限的200元。还有代表提出,由于是数码设备摄录,这就给个别人造假提供了可能。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们提出,在目前市民缺乏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使用电子警察有可取之处,但相关配套措施一定要完善,防止被经济利益驱使设置执法陷阱和恶意执法。希望北京“杜宝良事件”再不会发生。

  据了解,天津市人大将根据听证发言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使之更合理、更可行。(完)(责任编辑:林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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