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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面对错案我们没有任何退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5:38 新京报

  作者:王琳

  在所有的案件报道中,最引人瞩目也是最应被关注的,当属错案报道。在错案报道中,除却因错案而改变的一群当事人的命运之外,最值得关注的,又属造就错案的背后成因———或是执法者的恣意弄权,或是机制上的程序缺失。

  恢复清白的佘祥林依然奔走在山高水长的求偿之路,公众对佘祥林冤案的关注还未完全淡却,滕兴善案又闯入了人们的视野。

  16年前,湖南怀化人滕兴善被法院裁判为一起“杀人碎尸”案的凶手,并被判处死刑。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依然活着!就错案的发现机制而言,极端的或然性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天网恢恢”这一古老训诫。如果尚在人世的石小荣身份能够获得确认,那么几乎可以肯定,已作别红尘的滕兴善就是新一例的冤魂。

  媒体和公众对错案的关注起源于对个体命运的关注,然而随着人权的勃兴、法治的推进,这种关注得以不断拓展—————舆论在努力推动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将目光聚焦于错案背后的制度成因:当年,这起今天看来错漏百出的重大凶杀案件,当年究竟是如何成了侦破经验材料上的所谓“铁案”的?在滕兴善被执行死刑的几年后,当地村民就知道了被杀的“被害人”还在人世的事实,司法纠错机制缘何迟迟未能启动?

  于前者,“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等等程序正义和权利保障不断被提及。

  关注一例例错案的过程,就是一场权利启蒙和公民教育的过程。一个公民的生死错位哪怕只推动了法治的点滴进步,都可换回些许的安慰———尤其是对于我们所有活着的人而言。

  于后者,我们遗憾地看到滕案与佘案的截然有别。

  佘案中,作为“被害人”的张在玉回乡之后,舆论大哗,司法纠错机制也随之迅速启动。而滕案却让我们吃惊。据一位马兰村村民的说法:“他(滕兴善)死了没几年,就听到有人说那个被杀了的女子还活着。他真是白白被处死了,死得太冤了。”

  连当地村民都听说了被害人尚在人世,我们很难相信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会毫无耳闻。另据报道,石小荣本因“被杀害”已被贵州当地公安机关注销了户籍,当“被杀”的石小荣几年后又重新出现,并且经历了上户口、办身份证、改名、两次结婚、再次生育、贩毒被劳教等一系列事情,时间跨度达十余年,涉及公安等多个部门,但滕案却一次次地错过了真相大白的机会。滕的家人在解释为何不向有关部门申诉时说:“我们没有钱,也怕跟政府打官司……”

  我们不应过多地指责滕的家人为何迟迟不申诉,对于错案而言,主动纠正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主动纠正的内涵恰恰包括了主动去发现错案,这迥然有异于普通案件中司法所应固守的被动的美德。就连刑事诉讼法上的错案校正机制———审判监督程序,其提起权也仅仅赋予了检察院和上级法院。公安司法机关每年例行的各项案件检查均为主动纠错而设立。为法律程序所确认和保障的纠错机制绝不应如一堆被废弃的生产线,静躺在司法的角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启动,也绝不应等待甚至仅仅是期待某项偶然事件来触发。

  滕兴善案再次暴露出司法纠错机制的不畅。错案也许在最完善的法治国家中也无法根本杜绝,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司法纠错机制,及这一机制背后的对生命的敬畏和人权的尊重,那将是司法真正的灾难。

  每一个错案的酿就都是司法的遗憾,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悲剧;人权和法治的每一次被侵犯都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失败。因为我们被连结在这个国家和民族之中,分享着各自的命运。我们必须直面错案,因为我们没有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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