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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公安分局处理纠纷不及时被判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6:1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周明杰 实习生 唐山) 在接到李春明和生意伙伴发生纠纷的报警后,丰台公安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没有及时对在场的当事人做笔录,反而在半年多后通知被打伤的李春明,因当天打伤其生意伙伴被作为了刑事犯罪嫌疑人,且相关案件拖了近1年都没有给出处理结果。感觉自己冤枉的李春明最终将丰台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了解到,丰台法院已经对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作出了宣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李春明的治安案件未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李春明、赵丹丹夫妇与于某是相交20多年的老朋友。2004年初,两家合伙做生意。一个多月后,李春明决定撤出。2004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于某带着男友、儿子等数人到李家。双方很快又起了冲突。于某的儿子听于某哭诉被李春明打了后,和同学一起将李春明打伤。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了现场。警方将现场所有人带回了派出所,为赵丹丹、于某以及于某带来的3个人做了笔录,而没有为当时也在现场的李家工人做笔录。

  被打伤的李春明到丰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书上明确写有“5小时前因故被他人用脚踢伤头面部”、“双眼挫伤”、“额面部多处擦伤”。由于李春明不构成轻伤,此案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但处理结果却迟迟无法作出。接下来,李春明夫妇开始在派出所、丰台区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各部门投诉。2004年12月8日,丰台镇派出所民警通知李春明:于某5月就做了伤势鉴定,右耳鼓膜穿孔,为轻伤,并指认打人者为李春明,派出所已立为刑事案件。按法律规定,打人致轻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李春明最终选择了法律途径。今年4月25日,此案第一次审理。丰台公安分局拿出了相关笔录等材料,证明自己一直在积极地“作为”。警方提出,2005年5月17日,丰台分局给予于某的儿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给予于某治安警告处罚。从时间上看,这两个处罚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距离2004年案发当日已经1年之久。而警方在将这两个处罚决定提交法院时,以“将该处罚决定向原告送达,但其未签收”来为自己尽到责任辩护。

  由于李春明和律师宋积虎对丰台分局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怀疑,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公安局的部分“疑点证据”,并最终宣判丰台公安分局败诉。

  今日新进展:丰台公安分局被举报“作伪证”

  虽然取得了诉讼胜利,但李春明仍然要继续维权———记者今天获悉,李春明已经向丰台检察院举报“公安机关徇私枉法,作伪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李春明提交的这些证据几乎全部来自丰台分局在诉讼中向丰台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为李春明和于某做的笔录、110接警记录等“疑点证据”。在第一次开庭时,李春明就对丰台分局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警方提供的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接警记录上也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同时,接警记录与当事人的笔录还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而法院在最终判决时,并没有对这些证据的真伪表态,为了要一个说法,李春明在上诉的同时,做出了举报的决定。

  李春明提出的第一份“伪证”证据就是公安机关给他做的笔录。李春明提出,那份笔录显示的时间是2004年3月31日20时30分至21时10分,地点为丰台医院。但警察实际上是23时医院熄灯以后才到的,内容上也与他当时的陈诉不符。这份笔录上没有李春明的签字。丰台分局在法庭上曾经承认笔录时间可能有误。

  还有一份证据中有明显的改动痕迹,而且在改动上没有加盖公章。这份《“110”报警救助接报登记表》中报警人姓名被改动过:原来写的是李春明工人的名字,后被人划去,改为于某。丰台分局解释,这是因为值班人员刚开始听错了。周明杰 唐山 周明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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