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宣判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主犯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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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22:20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6月16日电(毛彦功、李丽静)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6日上午对虚开金额超亿元、骗取国家税款高达1800余万元,涉及20省市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进行宣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主犯王陆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安福、胡辉奇、王陆彪、毕瑞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6年不等。 2003年8月,被告人王陆彪化名陈向伟以经营进口转港贸易为名,通过吴小刚将三门
止案件侦查终结前,受票企业抵扣税款已被追回8154428.8元,尚有9894865.26元未被追回。 200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商振、毕瑞名、李安福、胡辉奇先后介绍王陆彪向福建省晋江市东石潘径胜鑫制衣厂等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款4708246.2元,税额800401.84元,受票单位抵扣税款800401.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陆彪伙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被告人李安福、胡辉奇、黄商振、毕瑞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予严惩,但鉴于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介绍作用,系从犯,且受票单位抵扣税款已被全部追回,被告人黄商振、毕瑞名到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属立功表现,且能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被告人黄商振、毕瑞名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辉奇,又能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亦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安福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