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开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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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2:35 新京报 |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两月内,控股股东回购公众股可免要约收购义务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记者张旭东毛晓梅)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16日在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同时,还一并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流
这一办法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中国证监会16日称,近期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一批上市公司的股价已经跌破其每股净资产,部分上市公司已提出回购其流通股份的要求。为稳定证券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证监会16日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从即日起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6月13日本报中国新闻曾刊发《通知》草案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