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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鉴改革”好看不中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2:43 现代快报

  新闻索引

  快报6月13日“一起医患纷争,历经七年坎坷”一文连日来引发读者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种种质疑,记者近日在调查中发现,南京市医学会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进行的改革其实是换汤不换药,对提升医学会的公正性几乎没有什么帮助。对于那些投诉无门的患者来说,在现行医疗争议处理体制下所承受的苦衷委实无以言述,这也是快报热线025-84783507
连日来一直烫手的原因所在。如何建立起一个透明、公正并专业的医鉴体制,来还医患双方以和谐开朗的关系?今天我们的热线025-84783507(上午9:30-11:30;下午2:00-4:00)继续为读者开通。

  众多患者在悲观中无奈抗争

  热线开通的几天来,近70%的来电为深受医患争议困扰的患者所打。他们无一例外是历经多年抗争,仍然未能讨回满意结局,其中最长的一位已经抗争了整整15年。

  家住建邺区的成先生早在1990年因发烧住院治疗,院方先说是肺炎,后称是肺癌,住院约一月后出院,他自己感觉仍然不适,但院方说他已经好了。“我就每天从医院领点消炎药回家吃。后来天天难受,他们把我送大医院一查,是胸腔积液。我那时是公费医疗,必须原来的医院给签字才能转院,可原先住的那家医院就是不肯让我转出来。”此后,因未能及时治疗,陈先生的病情恶化,带来了一些后遗症。他也曾向当时的医疗主管部门讨说法,但这么多年来,来自各方的答复均是首次治疗的医院不存在误诊。成先生说,看了近日来快报的报道,他已经不打算再讨说法了。“我现在是想通了,医学会也罢,卫生局也罢,医院也罢,在他们面前,我根本就像个蚂蚁一样,哪里还能讨到个什么公正的结论?”持此论调的并非成先生一人。而他们也多与成先生一样,一边悲观,一边继续抗争。南京“医鉴改革”换汤不换药

  相对而言,南京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一度是走在全国前列的。2001年时,南京市医学会就曾成立了由法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律师等人士与医学会专家共同从事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个医鉴委员会。这件事当年曾因被认为将推进医鉴程序公平、透明度大幅提高而深受好评,国内不少城市也竞相效仿。4年过去了,如今这个“委员会”运转如何?是否对于促进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日前从南京市医学会了解到的情况不容乐观。医鉴办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入医疗事故鉴定,其实就是在确定鉴定专家库成员时,选一些同时也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专家来。至于单纯身份的代表或委员,是没有的。“不懂医学,他们怎么来鉴定呢?这肯定不合适。”而律师的介入,其实就是指医患双方的代理律师可以出席鉴定会现场,代表医方或患者进行陈述与答辩。但他们并不参与最终鉴定意见。也就是说,这里的律师并非“第三方”力量的补充,而是以医患双方的代理人身份出现。而法医呢?南京市医学会工作人员称,几乎每次医疗事故鉴定,他们都会邀请相关法医参加,但一般来说,法医都到不了鉴定会场。“我们定了日期后,通知专家了,再跟法医讲,但他们往往公务繁忙,再与工作一冲突,就来不了了。除非特别重大的案例,他们来一下,否则一般都不来。”

  上述的现状说明,这在当年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焦点的“医鉴改革”真正实行下来,还是换汤不换药。最终给医患双方作鉴定的,仍然是从各医疗单位一线产生的专家们。这也意味着,南京市医学会所谓的医鉴改革其实是一次“画饼充饥”。鉴定主体不中立,公平难求

  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边永前介绍,南京市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时,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从确定专家类别到双方选号再通知专家看材料,都在非常严密的情况下进行。但在鉴定会举行一周前,专家审查材料期间是否会与医方或患方联系,医学会就无法确知了。“我们事前会要求他们保密,如果最终知道他们透露消息也会处理。但他们是否透露,医学会一般发现不了。”

  鉴定主体本身与医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便这一程序再严谨周密,也不能保障得出公正的鉴定结果来,何况程序中还有着无法监管的真空地带?江苏省医学会一工作人员也称,目前在医患纠纷中,医学会并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由于人员和经费的严重不足,医学会必须依赖医疗机构的赞助,同时又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医院出事,医学会灭火往往成为一种默契的安排。在这种体制下,医患争议的处理方式就如同缘木求鱼。“如果我有亲戚遇上这事,我会建议他跟医院在不违法的范围内闹一番。按程序走法律途径,太难了”,这位江苏省医学会的工作人员称。律师挑刺医鉴体制六大弊端

  事实上,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漏洞还不止这些。南京一位资深律师对《条例》进行了“挑刺”,其首要薄弱处便是鉴定程序的公正合理性未得到保障。这位医生出身的律师称,《条例》中一度受好评的是由医学会取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这仍是“老子鉴定儿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仍存在“发号施令”的空间。整个鉴定程序与人员皆无实质性的变化,而鉴定人员是医患争议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的关键所在。其二,鉴定人不能出庭作证,难以追究其的法律责任。其三,《条例》没有对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调解期限加以限定,属于立法的缺陷。其四,《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法医在行政上归属相关的司法机关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无权进行行政管理,导致实际的鉴定工作中,法医常常不能到场。其五,在四级医疗事故体制中,最低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这样一来,患者因行为人的过失而遭受的那些“不明显”的损害,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基本法理相悖。而“明显”这一概念也很含混,患者若遭受死亡、残疾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之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后果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的,也不予考虑,显然不妥。其六,对很多违规行为如何制约未作规定。如要求医方要及时提供病人全面真实的诊疗资料,但如不提供或延期提供甚至提供假资料行为,该如何处理也无说法,同样,鉴定专家若与医患一方或双方有任何暗箱行为一经证实又应如何处理,亦无定论。这种对违约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缺失,大大降低了《条例》对医患双方与鉴定专家们的制约作用。快报记者吴聪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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