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实行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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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3:32 东南早报 | ||||||||
从今年起,丰泽区每年将按照该区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并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每户每年最高医疗救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救助对象到泉州市正骨医院、刺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海卫生院、城东卫生院等医院治疗时,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到解放军
早报讯(记者陈祥木)6月起,丰泽区正式实施《泉州市丰泽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建立医疗救助基金,重点救助重大疾病困难群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每户每年最高可获1万元救助。这是记者昨日从丰泽区民政局了解到的。医疗救助对象: 共有5类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1.享受丰泽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及“五老”人员;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4.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并享受40%补助的职工;5.见义勇为牺牲者困难遗属。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可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定点医疗单位: 丰泽区确定下述11家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单位:解放军一八O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泉州市第一医院、泉州市中医院、泉州市儿童医院、泉州市第三医院、泉州市正骨医院、刺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海卫生院、城东卫生院。 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外就医的,应由解放军一八O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泉州市第一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报送丰泽区民政局同意后,享受同等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将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50%的优惠;大型身体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则给予减免20%的优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