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对慈善捐赠税收实行优惠政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3:57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齐冬)记者今天从省慈善总会获悉,我省将对慈善捐赠税收实行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程序为: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捐赠扣除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捐赠不足所得额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我省规定,对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这项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按国家规定扣除。但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向公益事业捐赠的合法凭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