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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法院执法将被重点打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6:41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力)昨天,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公、检、法”3家将合力把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在意见中,有不少措施是全国首创。

  《意见》结合执行实践,对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意见
》第六条作了具体的补充规定,明确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人员,有所列举的几种情形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中的第(三)项规定是《意见》与全国其他省、市类似规定不同的地方。

  出现这些情形 属情节严重

  (一)伪造、隐匿、毁灭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就其履行能力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查询、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审计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标的金额达执行标的金额的80%以上的;或者金额虽不足执行标的金额80%以上,但其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或者要求被执行人拆除违章建筑、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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