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合同有新规 为你解读四大要点农民工维权更有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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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6:57 水母网 | ||||||||
水母网6月17日讯进城打工的农民兄弟要注意喽!记者昨天从烟台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农民工通过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农民工可依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知》的主旨还是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此规定要更详细一些,更具操作性。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合同必须本人签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工时延长要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 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试用期有明确规定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专人管 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报酬,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关手续。责任编辑:邱雁(来源:水母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