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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7:27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荣梅 实习生 赵丹丹)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确定。

  据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通知”要求,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据了解,具体收费标准为,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均增幅(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等新增部分)应控制在原收费标准的25%左右;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周至哑柏镇、阎良区关山集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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