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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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8:26 每日新报 | ||||||||
配套措施接二连三 新华社电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16日在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同时,还一并公布《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
这一办法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证监会称,这一办法出台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推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价值取向上趋于一致,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公司的形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