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如何面对频发的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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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8:31 新桂网 | ||||||||
新桂网又有一起“凶手”伏法16年而“死者”至今健在的杀人冤案发生了。湖南怀化“滕兴善杀人案”中的受害人“复活”,“凶手”子女提出申诉,请求宣判杀人冤案无罪。“滕兴善杀人案”尽管没有佘祥林杀妻冤案那般轰动效应,但依然发人深省——我们该如何面对频频发生的冤案(据《南国早报》6月16日报道)? 对刑讯逼供这种经典酷刑就应当“酷”一点,这就意味着反酷刑立法应当“升级”。
此外,有必要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尽快确立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正在试点之中的以监控为目的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有望成为刑讯逼供现象的克星,有助于遏制审讯过程中愈演愈烈的刑讯逼供现象。对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在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办案人员被诬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当然,录音或录像原则上不应由侦查人员负责,而应由侦查人员之外的第三者(如看守所)具体负责,同时还应当是全程连续的录音或录像。另外,“律师在场”的试点也值得关注和推广,“律师在场”既可以防止警方刑讯逼供,同时既可以让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第一时间内得到法律帮助,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 依我之见,强化警察执法时的正当程序理念和程序正义意识是遏制形形色色刑讯逼供现象和防止冤案产生的必然要求。“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往往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体现得尤为强烈。少数警察为达到尽快破案的目的,全然不顾程序法的规定,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常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类警察非但很少受到查处,反而常常因破案有功而被授予“破案能手”之类荣誉称号。“程序正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行为应当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尤其不能例外。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程序制度的破坏。对待每一起刑事案件,司法机关都必须严格恪守程序正义的理念,接受程序正义的拷问。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机关所谓“命案必破”的指令和“破案率”的指标的确是导致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现象频发的现实原因,个别公安人员为完成破案指标而不择手段。另外,有关领导的“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指令也会给办案人员巨大的压力,“限期破案”的指令实际上有悖于刑事侦查的科学规律,有的案件不是一朝一夕突击审讯就可以破案的。上级领导“限期破案”的指令,也是公安人员为给上级一个交代而滥用审讯手段、刑讯逼供的重要诱因。看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取消所谓“破案率”指标和少发“限期破案”的指令,也是公安机关自身亟待整改的主要问题。 北京 刘武俊 作者:刘武俊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