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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探讨交警限速执法意义限制权利必须履行告知义务非现场执法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自觉守法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8:43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16日讯(记者文刚)“限制权利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执法的严肃性与科学性。”针对海口市民对交警限速执法是否应该公告的质疑,著名行政法专家、海大法学教授王崇敏先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王崇敏先生认为,限速作为对别人权利的限制,必须要尽到告知义务,并证明它的科学性;关系到百姓生活的重大事项,还必须进行听证。王教授认为,平时他自己也开车,作
为一个司机,他从没看到有关的限速公告。他记得琼州大桥刚开通时,限速只是60公里,不久就控制在40公里以下,道理何在,依据何在,似乎也没一个准确的说法,显得特别随意。

  同时,作为公告的内容要翔实准确。王教授说,他开车经过测速区时,只看到“前面进入雷达测速区”的字样,并没有告之是全路段还是部分,内容有模糊的地方。

  其次,集测速仪的使用者和监督者于一身的交警,假如中间有了利益的驱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他,能做到公正公平吗?所以还必须有监督的机制。

  第三,老百姓想知道具体的测速点在哪里,这涉及到一个司法成本的问题。因为目前凭海口的财力物力,还做不到全路段监控,只能取其几点,如果司机朋友都知道了在哪里有测速点,那么就会失去威慑作用。

  王教授特意指出,前几天世纪大桥逮住3000余名超速违法者,数字何其大也。只能说明我们有关部门的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教育不到位。法如果责众,肯定不是一件好事。

  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则认为,现有的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的执法方式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因此交警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并不违法。但是,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首先应重教育和预防,其次才是处罚。因此,处罚不应该成为执法的主要手段。

  而交警的非现场执法,他认为是颠倒了预防违法行为和处罚违法行为之间的主次关系。这种重处罚、轻预防的执法方式,可能会使得司机暂时会因为害怕那双暗中监视的“眼睛”而遵守交通法规,但是司机如果没有发自内心的守法意识,一旦那双监视的“眼睛”不存在的时候,就可能肆无忌惮地违法。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海口市很多情况下司机都是知道有“电子眼”的地方开车就老实,而一开过就会超速。这其实就是法制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区别。所以,他认为非现场执法不可取,是一种饮鸩止渴的执法方式,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自觉守法意识,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超速违法行为与限速告知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告不告知,违法的事实是存在的;并不因告知了就不违法,不告知就要违法。而且这种执法方式一是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二是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

  作者:文刚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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