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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摘登:三方协调机制的核心在于对等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8: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实现劳资关系的真正平衡,需要一个充分的条件,那就是双方对等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所谓对等谈判,就是代表资本的企业主一方与代表劳动者一方的工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一个阶段的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条件等进行谈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协商。这种协商的好处在于,体现了双方对各自权利(资本收益权和劳动价值权)的承认和尊重,体现了双方对资源要素市场中平均利润率和平均工资率的承认和尊重.体现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的具体贯彻,体现了创造财
富一切力量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原则的具体贯彻.为改革和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谈判有两种结果。在西方,谈判不成,资本家可以裁员,也可以解散企业;劳动者可以罢工,这是一种暂时加大了经济发展成本的结果,但这种结果将使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和劳动力的市场平均工资率向另一个平衡点滑动.如果在政府力量不介入或介入不力的情况下,矛盾的对抗性就往往会演变为社会性的对抗。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以追求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建设和谐社会为主要目标,当然不提倡也不允许出现这种劳资双方激烈对抗的情况,而是主要立足于协商,协商中政府施加适当影响,使劳资关系在不演化为对抗性矛盾之前,获得有利于劳资两利的双赢格局。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劳资谈判的结果,要通过集体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双方信守。现在很多地方重视劳动合同,忽视集体合同,实际上真正维护劳资双方权益的最重要契约和最直接规范,是集体合同:只有在集体合同规定之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性的意义。集体合同作为三方协调机制的核心要件,也是看得见的表现形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对稳定市场经济中的劳资关系至关重要。

  摘自《吉林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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