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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犯的 五次司法精神鉴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9:07 华商网-华商晨报
一个案犯的 五次司法精神鉴定(图)
司法鉴定的结论将会对当事人造成重要的影响

  强奸、抢劫、伤害、连撞三人……

  这是一起案件中,司法部门以及案犯陈辉(化名)家属对其犯罪事实没有争议的认定。

  然而,如果所有的犯罪事实都伴随着陈辉的精神悬疑出现的话,事情的演变就会有各种可能。

  事实上,陈辉从1997年至2004年接受过4个司法精神鉴定中心的5次司法精神鉴定,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在法院的审理中,无论采信哪一种结论,陈辉的命运都将迥然不同。

  5次不同的司法精神鉴定

  2005年5月31日,陈辉依然等待着命运的判决。记者在几日来的采访中了解到,沈阳市检察院、沈阳市法院,包括陈辉的家属,对陈辉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质疑。

  强奸 第一次精神鉴定

  1993年6月,26岁的陈辉饮酒过量强奸一47岁妇女,被判有期徒刑7年。因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被减刑1年。

  1997年5月15日以来,陈辉情绪变得不稳定,多次与关系很好的犯人发生口角。同年5月21日,陈辉当着民警的面用剪刀自杀,经抢救后送回监狱卫生所观察治疗。在此期间他胡言乱语,见人就说“有人害我,想整死我”。5月23日,趁民警不备,他再次自杀,此后多次绝食,将亲属送来的食品扔入厕所。

  6月24日,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组鉴定为:拘禁性精神障碍。1997年8月12日,陈辉被批准保外就医。

  自杀 第二次精神鉴定

  回到家中后,陈辉经常对家里财产进行破坏,并于1997年8月18日、29日先后两次吞服300片安眠药自杀,后经抢救未遂。

  1997年9月2日下午,陈辉被家属带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被再次诊断为拘禁性精神障碍,医院决定收其住院治疗,但其拒绝治疗。医务人员欲对其采取捆绑强制住院方式,陈辉突然从怀里掏出菜刀进行威胁,后逃跑。

  强奸、抢车 第三次和第四次精神鉴定

  当天下午,陈辉找到同一中学的初恋女友,请女友吃饭喝酒,一直到午夜,分手时送给初恋女友几双袜子和一套三点式内衣。

  同女友分手后,陈辉在一个小区的楼道内将一下夜班的女工强奸,强奸后,陈辉拿走被害人的内裤,并让被害人拿纯净水清洗下体。对此,陈辉在事后供述“不想留下证据”。

  实施强奸后,陈辉又抢劫一辆出租车,将司机砍成重伤,并将车牌丢掉,而后疯狂向女性路人撞去,造成3起交通肇事,后被警方抓获。在审讯中,陈辉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强奸的犯罪事实。对强奸、抢车、撞人等犯罪动机,陈辉后来供述“不想好了”。

  1997年10月6日,案发后,沈阳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所受公安机关委托,对陈辉进行精神鉴定,鉴定陈辉具有刑事行为能力。

  但由于该鉴定单位不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不具备鉴定资格,检察院又于1998年11月24日重新委托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组为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精神分裂症,未分化型,无责任能力。

  治疗 第五次精神鉴定

  陈辉被放回家中,在7年的治疗中,没有再一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

  但是,检察机关以被害人不满、多次上访为由,于2004年4月23日,委托天津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陈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陈辉犯案时没有精神病,具备刑事能力。

  鉴定存在诸多法律争议

  无独有偶,2005年3月份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远在杀死自己的母亲后,自称是外星人。经过辽宁省司法精神鉴定中心和沈阳市司法精神鉴定中心两次鉴定,结果结论完全相反。

  同样的事情为何有着不同的结论?当事人需要多少次的司法精神鉴定?谁的鉴定最具权威?这其间又存在着哪些空白与争议?

  早在1998年5月19日,辽宁省第91号令就确定辽宁省内只有沈阳、开原、大连、锦州4家单位具有司法精神鉴定的资格。

  至于当事人需要做多少次司法精神鉴定,沈阳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司法精神鉴定的王恩忠谨慎地说:“我认为应该是一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学组组长、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特约研究员郑瞻培教授在接受采访时也同样表示“应该鉴定一次”。

  沈阳市检察院和沈阳市法院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做多少次鉴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由谁来做,也是需要办案机关的委托,而在辽宁省有资格做精神鉴定的4家单位,并无从属关系,关键要看法院审理时采信哪一种结论。

  司法部门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语焉不详可以理解,但是,具备很强操作性的法律在司法精神案件的判决中,其结果犹如抛硬币一般,这种不同的结果完全有悖于法律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6月3日,王恩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精神司法鉴定是介于精神病医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它同时具备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在我国,对司法精神鉴定一直存在两种争议,分别是医学派和法学派,两种派别争论多年,一直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而具体到司法精神鉴定,其复杂过程远远超出常人的想像,王恩忠介绍说:“司法精神鉴定共分十大类,至少有350个诊断名词,每一个诊断名词的背后都有其自身规律。”

  对于同一事件不同司法鉴定机关给出的不同结论,王恩忠表示,同行不好评价。辽宁省司法精神鉴定中心的张连舫则表示:“不同结论的出现,和办案机关呈送的案卷有直接关系。”

  专家破解鉴定争议

  观点一:司法精神鉴定关于精神病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两者意见影响鉴定的质量,鉴定结论的不同难以避免

  郑瞻培认为:“目前的司法精神鉴定是精神学科、调查材料和科学的结合。之所以出现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不同的立场收集的材料也不同。虽然鉴定结论的不同严重影响审判结果,但这种不正常在现实中只能想办法减少而难以避免。”

  郑瞻培分析:“在我国司法精神鉴定工作中,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是泛指以各种心理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精神病人’是仅指心理活动异常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包括神经症、性格障碍及性心理变态者。虽然两种意见的分歧仅仅是关于‘精神病人’概念内涵及外延的界定,但在具体工作中却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鉴定的质量。”

  “精神病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两者之间并非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有时也可发生相互转变,因此‘精神病人’一词如果限定得过于严格,有可能使部分应受到法律宽容的精神疾病患者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如何破解存在的争议,“我国急需《精神卫生法》和《证据法》的出台,法律的健全才会避免错误的出现。”

  但现实的情况是,所谓的《精神卫生法》和《证据法》在短时间内很难出台,而国家有关部门也注意到司法鉴定所面临的问题。10月1日即将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就是明证。

  对于《决定》的实施是否能担负起解决矛盾的重任,一些专家并没有表现出盲目的乐观。

  复旦大学刑法学博士后李立景认为:“就法律本身到底是不是科学还存在争议,法律和纯自然科学有着很大的不同,而即将出台的《决定》则更多地从体制上解决司法鉴定部门的资格以及鉴定质量如何得到保证。其本身对司法精神鉴定并无具体的操作规范。”郑瞻培也表示了类似的意见。

  观点二:鉴定人主观因素和法官主观因素最终对当事人的命运可能造成不公的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的张逸华博士告诉记者:“我国作为现代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却是从上世纪初开始的,加上历史上的原因,一度没有任何进展。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机构、人员资格管理和执业管理分散混乱,立法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无章可循。最高法院出台的主要是一些暂行规定和一般性规定,具体操作因各高级法院的规定而又有不同。法制建设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其技术性和实用性都很高,因而立法的完善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虽然司法鉴定的过程就是一种科学鉴定的过程,但科学不是绝对的,需要人的执行。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采用的科学标准的不一、个人判断的不一等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有主观经验、个人判断在里面。而且,司法鉴定结论也只是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法官还将根据法律、根据自己的良知对结论作出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进行审查,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对鉴定人质询。因此,结论的最终采纳首先受到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其次受到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最终对当事人的命运可能造成极大的反差甚至不公是难以避免的,只有随着法制的进步尽可能地减少误差,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

  复旦大学刑法学博士后李立景认为,解决争议的途径有两条,而且这两条途径要同时进行:“一是从制度上制定一个各方认可的程序,二是完善有关法律的相关章节。”本报记者 丛治国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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