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检察厅为何更名反渎职侵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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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9:20 光明网 | ||||||||
本报记者 梁捷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内设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
为何选择“反渎职侵权局”这个机构名称这位负责人说,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反渎职侵权局这一名称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性。与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致起来,更能显示检察机关两大侦查职能。二是机构名称更具合法性。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三是内涵外延更具科学性,便于人们理解。更名反渎职侵权局以后,更有益于检察机关这一职能的宣传,有益于对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有利于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广泛的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