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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劳资双方工资协商亲历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09:3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几天前,记者在江苏省南通明江铸造有限公司采访时,恰巧碰到一位员工与老板商谈有关增加工资的事儿。

  这位与老板“较劲儿”的工人名叫吴兴年。他说:“今年2月1日,我觉得自己工资偏低,便向公司老总周裕香提出加薪要求。周总当时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同意每月加100元及带薪休假的要求。但后来结算工资时,我发现1月份工资没有加100元,周总应该把那100元补
给我。否则,我立即走人不干了”。

  周裕香说:“加工资的事儿是2月份谈的,当然从2月份开始加。你随便走人的话,我就罚你的款,没发的工资也别想拿走。打官司我也不怕,何况上次协商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南通明江铸造公司位于海安县南莫镇,陪同记者采访的副镇长和镇工会专职副主席见此情景,随即成了这次工资协商的临时“仲裁员”。他们对劳资双方坐下来协商工资待遇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并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镇工会副主席对吴兴年说:“你与周总是2月份谈工资问题的,当时没有说明1月份是否加100元,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你的疏忽,现在坐下来再商量是可以的,但没有必要脸红脖子粗。再说,你一气之下走人,再找个满意的企业也不是很容易。”

  副镇长则劝周裕香:“作为老板,善待员工等于善待自己,员工出劲出力,企业才能发展,老板才有效益。现在找个技术工人不容易,犯不着为100元钱把好端端的劳动关系弄僵了。”

  在他们的协调下,吴兴年与周裕香绷紧的脸开始松弛,两人的情绪慢慢都平静下来了。最后,在两位镇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当场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合同写明“在乙方(吴兴年)原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从2005年1月起以货币形式支付。”双方签字后,公司会计当众补发给老吴100元,吴兴年与周裕香也握手言和。

  亲眼目睹这次工资协商过程,记者深有感触:这件事情并不大,而且仅属于个案,但以微见著可以看到,企业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正在加强,企业经营者也日渐认识到,构建和谐企业,实现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而平等协商、依法办事则是做到以人为本的有效手段。

  右图为双方在“补充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情景(右为周裕香,左为吴兴年)。

  工资集体协商步入“快车道”

  工资是广大职工维系生活的基本来源,对工会组织来说,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是履行维护职能的根本所在,正因如此,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工会维权和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有效办法。

  在我国,随着市场化劳动关系逐步占据主体,工资集体协商维系劳资利益均衡、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得以凸显。特别是随着《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出台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步伐的加快,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入“快车道”。同时,作为专项集体合同之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稳步发展也成为近年来集体合同工作走势的一个突出表现。

  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开展工资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的企业已达29.31万个,覆盖职工3579万人。上海、河北、黑龙江等9个省市建立了专业指导队伍,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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