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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疑点未能挡住死刑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0:31 北京青年报

  湖南

  “滕兴善案”追踪

  《湖南又现“佘祥林案”》(详见本报6月16日A18版)一文刊出后,引起了强烈反响。记者继续深入挖料,进一步了解案件当时的情形。

  “当时,这个案子存在许多疑点,经不起推敲。但没有改变滕兴善被判死刑的现实。”当年作为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的滕野,向记者介绍了当年滕兴善一案中存在的诸多关键性疑点。而这些疑点,当地干部群众、辩护人曾经多次向办案人员反映,且一一写进1989年1月24日由他交给湖南省高院的《申诉状》之中。其中,最关键的是六大疑点。

  -疑点一 手捂被害人怎会致颧骨骨折

  滕野说,当年滕兴善交代,是用手捂死被害人后,再分尸的。但当年怀化地区公安处的尸检报告说:“死者颧骨骨折”。“显然,死者受钝器打击头部,才会颧骨骨折;而用手捂死,是不可能骨折的。”滕野说。

  -疑点二 碎尸的斧头怎验不出人血来

  当时滕兴善交代用一把斧头碎尸,后斧头一直放在弟弟家。1988年5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鉴定书为:“从斧头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未见人血。”

  -疑点三 一张小照片怎能定颅像结论

  在滕野提供的《申诉状》及滕燕姐弟的《刑事申诉书》中,记者看到,1988年1月23日辽宁铁岭地区公安局213研究所出具的第97号鉴定书,对麻阳碎尸案死者颅像鉴定结论这样写道:“送检颅骨与嫌疑人石小荣人像(当时麻阳警方将死者颅骨,以及石小荣一张“生前”小照片送检),经重合检验,因人像头部很小,放大后上颌左第一、第二齿缝较大,与颅骨不符。”鉴定结论又说,“其他各项指标均一致,可定为同一人,如能补充较大的头像更能提高准确性。”滕野说:“很明显,这个结论并不很肯定。”

  -疑点四 河里涨大水怎上得了马兰洲

  滕野说,当年“湖南水文总站陶依水文站”专门为该案出了一份证明,证实1987年4月下旬,麻阳降大雨,锦江河涨水。从滕兴善所居住的马兰村,到所谓“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上,唯一一条枯水时可行的小路,此时已完全淹没。

  “如按办案机关说法,滕兴善追石小荣到马兰洲,再杀人碎尸,那么就只有两种可能———石小荣先从洪水中游到马兰洲,滕兴善再拿凶器,跟着游过去追杀她;或者两人都租船到洲上。而这显然不可能。”滕野说。

  疑点五 河中尸块怎会往上游漂

  滕野说,“在警方认定为‘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上游,有多名群众反映见过尸块。可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没重视这个情况。”记者看到,在滕野当年交给湖南高院的《申诉状》中,有这样的文字:“1987年4月21日,船工王明正等六人于漫水渡口(位于马兰洲上游)发现一无头、无腿的女尸浮于河中……”“水中漂浮的物体,只会从上游往下游漂。滕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尸,尸体绝对不会跑到上游去。”滕野说。

  -疑点六 心地并不坏怎为百元起杀机

  当年的《申诉状》中,对滕兴善的作案动机也提出了质疑。《申诉状》写道:“欠兴善款者,不仅人多,且金额也大……”《申诉状》认为,滕兴善不可能为了石小荣偷他100元钱而动杀机。

  -文/《今日女报》黄迎峰

  《羊城晚报》喻彬 向明凯 谭茜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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