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政务公开既要列举法更要排除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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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0:41 北京青年报 | ||||||||
作者:潘洪其 记者从北京市监察局等部门获悉,今年北京市将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制度进行规范、深化,市有关部门正在编制和完善政务公开目录,将政务公开的内容进一步分类、细化。该目录将在今年三季度前编制完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全市公开。
政务公开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扬民主,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北京市出台政务公开目录,除规定各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时限、责任单位和承办责任人等程序性内容,还将详细列举出各部门的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等六大类公开项目。政务公开目录的出台,是北京市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的一个阶段性成果。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指出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政务公开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在有条件的"列举法"(《意见》规定,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基础上,随着相关条件的完善和成熟,要更多、更经常地采用无条件的"排除法",即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开是绝大多数,不公开是极少数。 从逻辑上讲,政务公开如果采用"目录列举法",意味着主事者掌握着很大的主导权,可以选择性地决定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哪些公开到什么程度,等等;而如果采用"目录排除法",则意味着主事者的主导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除了目录中排除的极少数不公开的"例外",其他事项都必须按照既定的制度和程序予以公开。采用"列举法"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可能是一个很长而且还将不断加长的名单,这于公众的查询、掌握往往是很不方便的,采用"排除法"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则是一个相对较短而且还可能进一步缩短的名单,公众查询、掌握起来十分方便。"列举法"告诉公民哪些是政务公开的"开放区","排除法"告诉公民哪些是政务公开的"禁区",但对一个普通公民而言,知道哪些是"禁区"其实就足够了,他没必要知道哪些是"开放区",因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禁区"之外都是自由而广阔的"开放区"。显然,公民通过"排除法"知道政务公开的"禁区",将比通过"列举法"知道政务公开的"开放区"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政务公开在一定阶段可以以"列举法"为主,但从长远看更要以"排除法"为主。这不可避免将加重政府的负担,却能更加充分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应当视为政务公开的"合理成本",毕竟政务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 推荐专题:各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