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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隐藏转移财产要坐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8: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公检法联合出台新举措制裁“执行难”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记者胡军、通讯员粤法新报道: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向媒体公布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裁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这意味着“老赖”们面临的制裁将不仅仅是司法拘留,还可能是刑事处罚。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介绍,《意见》是广东省政法三机
关就正确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立法、司法解释而制定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提出以下六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分别是:一是隐藏、转移财产。《意见》提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不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作为执行义务人,负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义务。但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其财产的情况严重。对具有此类行为的被执行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隐瞒住址躲避执行。被执行人负有还债的义务,如果其为逃债而故意隐瞒常住地址,这是公然抗拒执行的严重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老赖”高消费。在执行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因为被欠债而破产,但部分赖债者一方面隐藏转移财产而抗拒执行,另一方面又进行高消费,任意挥霍金钱,这种形为不仅是对司法的妨碍,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对这种恶意赖债行为,法院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作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节来认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是阻碍、暴力抗拒执行。《意见》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还对公、检、法三家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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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广东省司法机关充分运用刑法、司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犯罪案件。据统计,自1997年10月1日至今年5月,全省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数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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