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11项硬措施稳定房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3:2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核心提示·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前,不得以“内部认购”“摇号认购”等方式预售房屋;购房者未提供身份证件,开发企业不得签订购房合同……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房产管
理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11项措施以加强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管理——

  据了解,该《通知》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贯彻,主要是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以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房屋预售:不准排号认购

  《通知》首先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排号认购”“摇号认购”“指向特定房产项目的会员制、VIP卡”等任何形式变相无证预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其二,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可售房后,必须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关于商品房销售的有关文件、文本以及相关规划图纸,以保证市民在公开的环境中购房。

  已购期房:严禁再次转让

  第三项要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实行购房实名制。购房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购房者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其签订订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第四,《通知》明文禁止期房转让。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商品房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因故确需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双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退房的资金凭证和相关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即时在网上与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联网登记备案。

  广告发布:不准变相融资

  第五项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和现售广告;不得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使用规范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对房屋用途、价格、地理位置等应作准确的表述,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内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含有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和维护购房者的知情权。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争购。已抵押房屋在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者,不得隐瞒;已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行设定抵押。严禁“一房多卖”。

  房屋面积:不得短斤少两

  第七项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计算房屋面积,不得在房屋套内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短斤少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现场向购房者明示房屋面积的测算报告。

  合同签订:严禁霸王条款

  第八项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订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得故意涂改、删改合同中规定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内容。配套设施的权利归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予明确。

  采取先订购后签约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订购协议应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一致的,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

  开发企业:严禁扰乱市场

  第九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禁止蓄意囤积房源、变相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房产中介:不得诱导购房

  第十项是规范房地产中介代理行为的。要求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的签章外,代理中介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也应在合同上签章。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争购。受托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管理部门:严格监督管理

  《通知》最后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对其不良记录列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记者杨雪摄影李豫龙)

  相·关·链·接

  是否贯彻落实下月起专项检查

  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的同时,成都市房管局决定从7月起开展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专项检查,以确保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

  据悉,市房管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应从昨日起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在6月3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送市房产管理局。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参与诚信承诺活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7月初到7月底,市房产管理局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通知》的贯彻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有无下列行为:无证预售、排号认购,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变相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不实销售进度,诱导消费者;删减合同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设订霸王条款;在房屋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短斤少两;不按规定出示商品房预售的有关文件、文本及规划图纸,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网友装修经验大全
经济适用房之惑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变质奶返厂加工
第8届上海电影节
《头文字D》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林苏版《绝代双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