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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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3:26 山西晚报 | ||||||||
本报6月17日讯(记者梁成虎)今天,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实行的《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进行说明,7月1日,《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非公企业职工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参与企业决策,从此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非公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将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落实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由于非公企业的特殊性,非公企业职代会权利与国有企业有所区别,侧重于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可以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卫生、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付;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选举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据省中小企业局统计,我省中小私营企业总数,占到企业总数的99%,去年对GTP贡献已超过国有企业。目前,我省私营企业只有51.2%实施企务公开。 据介绍,在私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对我省经济体制较好地平衡和兼顾劳资双方利益,从而保持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现实意义。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徐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