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惠君受贿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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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4:10 新京报 | ||||||||
因自首且最终退清全部赃款获轻判,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新华社深圳6月17日电(记者李南玲)记者17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安惠君案16日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惠君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职务之便,通过操纵下属人员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元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惠君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人巨额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安惠君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制度,损害了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 但鉴于被告人安惠君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最终退清全部赃款,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安惠君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