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局长 安惠君受贿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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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5:36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实习生张新)备受关注的安惠君受贿案昨日有了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安惠君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安惠君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被告人安惠君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操控下属人员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惠君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巨额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安惠君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制度,损害了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她在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前,尚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最终退清全部赃款,故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了前述判决。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实习生张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