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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关注南京“三包”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9:04 南京晨报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消协了解到,南京电动自行车三包“风波”受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高度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想了解南京电动车三包风波的全过程。

  “三包风波”惊动中消协

  本月16日下午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已将南京电动车三包相关资料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中
消协。昨晚630晨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在上海开会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王前虎主任,他说,南京电动车三包风波分歧在于电动车三包中的“三项条款”,这“三项条款”都是对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南京电动车三包风波也有积极的一面,理是越辩越明。对于中自协电动车三包中的相关条款与我国相关法规不相符之事,王前虎主任表示,不愿多谈此事,因为中消协正在与中自协就此进行沟通,沟通结果还不清楚。

  三包建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南京电动车三包,王前虎主任认为,由于南京电动车三包出台后,南京电动车协会对电动车三包提出异议,但这家协会当时还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提出异议也不具备什么作用。如果是电动车厂家对电动车三包提出异议还情有可原。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是由工商局、质监局等政府部门提出的,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但指导性意见对厂商具有引导性。指导性意见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故障两次退换货违《消法》

  对于南京电动车协会不能接受南京电动车“三包”规定第十三条,王前虎主任说,第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附件2《电动自行车商品性能故障表》》详见5月31日晨报)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商品。电动车协会(筹)希望将“所列性能故障”改为“所列性能同样故障”。中自协电动车“三包”就是规定“同样故障”。如果这样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如果改为“所列性能同样故障”也明显违反了我国《消法》第45条。我国《消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部件维修三包期应重新计算

  关于电池维修问题,王前虎主任认为,三包期内消费者电动车电池坏了或电压不足,厂家使用维护电池,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件维修三包期如果不重新计算,就等于部件维修三包期缩水,厂商承认部件维修三包期,就不该要求三包期连续计算,三包期连续计算是对部件维修三包期的否定。最后王前虎主任希望我国电动自行车得到健康发展。

  作者:孔祥宏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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