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新规:各地要划禁采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03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我省将对可(限)采区全面实行年度采砂总量控制、采砂船只数量控制的“双控制”办法。近期还将对全省河道采砂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赛江、木兰溪等中下游河段采砂情况。
采砂管理 将有协作互动机制 通知明确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国土资源、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配合,并建立协作互动机制,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 采砂船套上 五个“紧箍咒”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要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因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危及堤防、桥梁安全的河段,严格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要设立警示标志,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以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 对可(限)采区要全面实行“双控制”办法,对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船只执行“五定”制度(定作业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对不按“五定”要求采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打击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及暴力抗法行为。 设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我省还将通过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办法,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举报制度,加大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对在禁采区内、禁采期内采砂的,进行严厉打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