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工就业获“市民待遇” 将签合同缴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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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10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在昨天召开的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会议上,记者获悉,今后农民工在求职、技能培训、工资支付以及养老保障等方面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就业限制将全部取消。 每年培训不低于3万人
刚刚出台的《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明确,2005年—2007年,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南京市适龄农村劳动力(包括被征地农民)均可免费参加一次就业培训。对青壮劳动力,由劳动保障所(站)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不少于100课时,帮助他们掌握1门基本职业技能。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合格率在90%以上的培训机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100元/人,其他区60元/人。 就业享受优惠待遇 彻底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要和城镇职工一样,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参加社会保险。无岗位或承包责任地、有就业愿望和技能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求职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同时,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各类职介机构介绍本市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并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市级财政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创业可获500元补助 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具备创业能力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农村困难家庭中低保家庭的劳动力,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工商、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市级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补助500元。pageTop(gb/longhoo/news2004/njnews/city/index.html,都市); 南京民工就业获“市民待遇” 将签合同缴纳保险 作者: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