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方须确定最低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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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19 金羊网-新快报 | ||||||||
国务院国资委出台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 据中新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控股公司须确定最低持股比例。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所提出的关于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意见》特别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