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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鼓篇:让人笑不出来的“笑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6月15日《京华时报》报道,一家销售含有敌敌畏成分火腿的公司,被工商部门处罚20万元后不服,与工商部门对簿公堂。该公司的诡辩令人啼笑皆非———“《火腿卫生标准》没有规定火腿中不得含有敌敌畏”。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该公司败诉。

  敌敌畏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含有敌敌畏的火腿不仅不宜食用,而且直接威胁人体的健康。火腿作为一种食品,必须按照《火腿卫生标准》要求生产,其中绝不允许含有对人体有
害的物质和元素,这是人所皆知的基本常识。正如有关执法者所说:《火腿卫生标准》没有规定敌敌畏的限量,恰恰说明火腿中不允许含有敌敌畏。该公司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因此工商部门的处罚没有问题。

  一般说来,被查出自己的产品有问题,作为生产企业本应知错就改———一方面迅速召回已上市的问题产品,把对消费者健康的威胁降至最小程度;另一方面,迅速停止生产,对原料进行严格的检测检查,并及时销毁含有有害物质的原料。这才是生产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基本的、起码的做法。

  然而,该企业不仅没有这样,反而竟敢与工商部门对簿公堂,甚至拿出“没有规定火腿不得含有敌敌畏”这样极其滑稽、荒谬的诡辩理由,最终演绎成一大笑话。仔细一想,这“笑话”又让人笑不出来。因为,在可笑、可悲、可叹之余,不免让人对当今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产生怀疑,对眼下市场上的一些食品也生出几分恐惧。

  这种怪事的出现,不仅暴露了一些食品生产企业职业道德的沦陷、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反映出一些人目无法纪的现实。这更为我们的食品卫生监管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食品卫生监管任重道远,来不得半点马虎,食品安全执法责任重于泰山。同时,这等荒唐事的发生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平时多长几个心眼,不然,遇到那些强词夺理的企业,真怕是有理说不清了,如果再搭上其它损失,岂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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