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在环境改善中创新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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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0: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记者王娇萍)各级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正切实承担起自身作为《工会法》执法主体的责任,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颁布后各地呈现出的新气象。记者今天从全总获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工会法》执法环境得以改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工会工作的发展。 去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则抓住时机,普遍采取召开主席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等形式进行传达学习,研究推动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和通报有关情况,积极与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推动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意见。 通知颁布半年多来,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工会工作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与工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加强。如全国大部分省(区、市)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政府、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面配合”的工会组建工作格局;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区、市)明确规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都应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涉及当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职工队伍稳定的工作应与工会联合部署、联合开展,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与此同时,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还积极为推进工会工作办实事。如天津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拿出500万元,用于工会组织救助困难职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每年拨出专款用于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表彰,并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此外,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工会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归属存在的产权纠纷等问题,有些得到了妥善解决,工会开展工作的外在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