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须确定持股底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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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1:01 海峡都市报 | ||||||||
N新华 本报讯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在《指导意见》中,国资委重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各级国有资产监
具体分三种情况: (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二)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最低持股比例 要披露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制企业的,其最低持股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外披露。 必要时国有股东 可通过市场增持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应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市场不会大幅扩容 问:《指导意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求国有股股东要研究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请问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我们注意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投资者担心改革会引起市场大幅度扩容。但是,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当然,最低持股比例是一个阶段性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推进,最低持股比例也会根据情况适当做出调整。对此,我们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时,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市场监管制度。 增持股份 不等于炒作股票 问: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要时可以从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这与以往关于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的监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仅仅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所持股份,也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进而有利于拉动市场对公司股票的需求,维护公司股价。对此,中国证监会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当然,如何防止控股股东从中炒作或进行内幕交易,也将是我们面临的客观问题。对此,我们将协助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保护投资者利益 是主线 问:刚才您提到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保护好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指导意见》的一条主线。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