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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控股比例须定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1:45 东南快报

  从第二批试点企业开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控股股东必须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应将此比例与改革方案一并披露。这是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三是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指导意见》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这是自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后,国资委专门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发布的指导意见。(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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