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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今后可办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2: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6月16日,省政府出台文件规定:我省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凡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指的是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或是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02公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文件规定,给被征地农民实行的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该文件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据悉,省政府该文件也鼓励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

  (本报记者 朱杲)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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