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今后可办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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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2: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讯6月16日,省政府出台文件规定:我省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凡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指的是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或是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文件规定,给被征地农民实行的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该文件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据悉,省政府该文件也鼓励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 (本报记者 朱杲)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