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路5年内不许“开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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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3:49 扬子晚报 | ||||||||
北京电 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公布,《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以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的道路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再进行挖掘。擅自对道路进行“开膛”施工者,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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