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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精神病患者有望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3:49 扬子晚报

  北京电 “按照民政部制定的、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目前精神病患者、伤患人员没有纳入救助范围,但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已经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昨天,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救助管理处处长王素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了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能得到无偿救助:一
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细则》中还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主要是为其提供临时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

  王素英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和伤患人员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目前民政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有关救治办法。

  另据悉,昨天上午,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进一步推进我国慈善事业进行座谈时透露了一组数字:“我国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仅占1%。2000年我国人均慈善捐助不足1元。”

  李学举还列举了我国慈善事业还存在的五大问题:一、慈善组织和机构数量少。目前,我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有28万多个,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慈善组织,真正具有影响力的慈善基金会更少。二、慈善机构募捐能力较弱。2002年,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中,80%来自海外,来自国内的只占20%。三、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捐助者的税收减免比例偏低。四、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亟须在法律上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等行为。五、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当前在开展慈善捐助活动时,变相的摊派普遍存在,公众很反感。有些慈善机构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善款使用的随意性很大,甚至被贪污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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