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高楼供水“加压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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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4:25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陈莉通讯员戚菲报道昨日,福田物价分局召开了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提示会,提醒各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公示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样也是广大业主(租户)所关注的。 加压成本并入物管费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取消高层楼宇供水加压费收费项目,供水加压发生的成本统一并入物业管理费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 电价不得另外加价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移交实施的通知》的规定,低压输配电资产产权还未移交的中间层必须尽快主动向供电部门书面申请,以促成产权移交。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电价价目表予以公示,不得加价;接受供电部门委托从事低压配电抄表、管理的,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返还。 收装修保证金应“双方协商” 考虑到收取装修保证金是由双方合同约定,在装修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其不属于价费性质,建议在价格公示时依据应标明“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应标明“双方协商”。 作者:记者陈莉通讯员戚菲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