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检法联合出台新举措制裁“执行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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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4:26 深圳晚报 | ||||||||
广东公检法联合出台新举措制裁“执行难” “老赖”隐藏转移财产要坐牢 广州消息据新华社、信息时报报道,6月17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向媒体公布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裁决、裁定刑事
近年来,司法机关“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此已经做出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却存在难度,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之间在具体的程序和对案件的认定等方面未能达成共识,相互协作不足。 近日,广东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家联合签发《意见》,对公检法三家在办理该类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在原有的立法解释的基础上,又对立法解释未明确的“其他情形”做出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以下六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隐藏、转移财产将会坐牢;二、不申报财产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三、隐瞒住址躲避执行也会坐牢;四、高消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五、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也会坐牢;六、阻碍、暴力抗拒执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将追究刑事责任。(邬科粤法新) 作者:邬科粤法新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