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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环境“四项制度”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6:2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昨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

  15名特邀监督员“亮相”

  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首批15名特邀监督员昨日“亮相”。这15名特邀监督员是从
市人大、市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有关新闻媒体和企业中聘请的。《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规定,监督员实行两年一聘,具有调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监督员对所发现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应及时督促相关部门纠正,相关部门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及时反馈市优化效能办。监督员根据统一部署,要参与相关监督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政法系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长沙市政法系统涉优涉法案件交办督办联席会议制度》所称涉优涉法案件,是指涉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并投诉或交办到市优化效能办的案件。处理涉优涉法案件采用联席会议形式。对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和案件,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办结。对工作拖沓推诿、敷衍塞责,或者拒不办理交办、督办案件的,或者在限期内未办结、又不书面报告或申请延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大复杂案件办理时限一般60天

  《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大复杂案件联合交办督办制度》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违反中央、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和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其他妨碍和影响我市经济发展,且案件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历时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主要是涉法案件和涉及政府政务投诉的案件。交办督办采取集中或单个交办、督办的方式,办理时限一般为60天,60天内必须报结果和进度。

  建立案件投诉管理考评机制

  《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投诉及其受理考评制度》规定,由市优化效能办组织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实施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投诉案件管理工作、案件处理和受理等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作者:程放军 舒薇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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