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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法院对马记龙犯罪团伙宣判 4人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7:28 西部商报

  本报讯(记者 赵利芳) 昨日,经过两次庭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被指控为涉黑团伙的马记龙、马小龙等9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双龙”团伙涉黑罪名不成立。马记龙、马小龙、吴宏、孟伟军四被告因犯数罪,被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双龙团伙”不涉黑

  上午10时许,随着法槌音落,9名犯罪嫌疑人被带上了法庭听判。法官用十多分钟宣读完了长达36页的判决书。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曾被公诉机关指控,具有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的“双龙”团伙头目马记龙、马小龙尚不完全具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故该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四被告辩护理由未采纳

  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有关证据,对被告人马记龙、马小龙、何昌冬、陈耿所提的辩护理由未予采纳。

  数罪并罚 4人被判死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参与抢劫16起的马记龙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与作案14起的马小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参与作案14起的吴宏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死刑;孟伟军作案13起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绑架罪被判处12年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李文冲、彭桂友因犯同样的罪名,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何昌冬因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熊万永犯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处罚金4万元;最后一名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的陈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结束后,除第一被告马记龙与第九被告陈耿不上诉外,其余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该团伙曾在短短10个月内流窜全国各地,涉嫌用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20起,非法获取他人财物200余万元。

  据悉,这起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虽然未被法院认定“涉黑”,但该犯罪集团所抢劫的数额之巨,是建国以来该院审理的抢劫案中的最大一起。

  案情回放

  1999年,来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的马记龙在兰做生意时认识老乡马小龙。

  2001年7月,马小龙前往河北藁城市“华龙武术学校”,以月薪1000元为诱饵分两批从该校招收11名学生来兰进行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知道真相后六人离去。

  马记龙、马小龙等人发展了熊万永,以及陶小玲(畏罪自杀)、何芳(在逃)两名女性成员,形成10人的职业犯罪集团。该团伙购置了自制左轮手枪两枝及刀具、手铐等作案凶器,盗窃了四副军警车牌,购置了数套军警服装,冒充军警人员事实抢劫。

  马记龙还制定了严格的不成文的帮规家法,规定团伙成员之间平时不得多说话,不得单独外出,不得给家人写信,打电话联系,不得互相打听家庭住址。如有事需给家里打电话,必须请示马小龙,并由其在旁监听;作案时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能说出真实姓名,也不得承认以前所干的事,否则将对其家人实施报复。

  自2001年7月以来,该团伙在兰州市西固区,河南省新安县、嵩县,山西省水文县,陕西省西安市,河南省玲宝市,四川绵羊市,青海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地流窜抢劫、绑架作案共20起,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由于该犯罪集团疯狂地跨省作案,此案被列为“部级大案”,被挂牌督办。

  2001年10月16日23时许,陶小玲以色相引诱个体业主唐某,马记龙伙同其余同伙对唐某实施殴打摧残后,向其家人勒索4.8万元将唐某放回。

  2002年1月3日,马记龙、马小龙等人窜至河南省嵩县,穿着事先准备好的军服以查车为由将金矿老板张某捆绑后劫持,得到张某家人汇的赎金68688元后,将张某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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