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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买机票无优惠 状告航空公司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18:10 西部商报

  本报讯(记者 魏娟 通讯员 王雅茹) 购买头等舱优待票遭拒,残疾人徐某先后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航空公司)和其北京营业部及兰州分公司告上法院,前者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者在兰州城关区法院审理。

  昨日,兰州城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方航空公司及甘肃分公司退还徐某机票1005元,支付徐某因维权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共3660元。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
属身份特殊的残疾人,理应享受购买半价票的权利,东方航空公司甘肃分公司未向他出售,系该公司对文件相关内容的错误理解所致。

  今年51岁的徐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2004年8月3日,徐某准备从兰州返回北京。在东方航空公司所属的兰州售票中心,徐某持伤残证购买机票时被告知不能优惠。无奈,徐某只好购买了头等舱全票2010元。随后,徐某进行了投诉。并前后六次奔赴北京与兰州之间维权。

  接到投诉6天后,东方航空公司即向其北京营业部发出授权书,决定对于徐某购买的头等舱全价票退回50%,同时授权北京营业部给予徐某300元的奖励。2004年9月9日,北京营业部售票小姐登门作出退款,但遭到徐某的拒绝。

  2004年11月2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令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北京营业部退还徐某部分机票,同时判令两被告承担徐某维权所支出的部分花费。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3月18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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