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原告名义抵押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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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拿走他人房产证,并制造假身份证到银行抵押贷款。日前,原告常某将其母亲的合伙人施某及市区某银行支行告上法庭。鹿城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施某与那家银行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要求被告施某返回原告3本房产证。 原告常某诉称,2004年9月,被告施某以与原告母亲合伙投资为由,从原告母亲处骗取3本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3月,被告施某利用原告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伪造的原告身
被告施某辩称,房产证是原告母亲交给他的,身份证照片是原告母亲提供的,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也是原告母亲找来的。被告市区某银行支行辩称,他们认可抵押贷款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原告所签,但他们已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只是假身份证难以辨别出来。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2004年9月原告母亲将3本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被告施某,以备合伙投资之用。2005年3月,被告施某用他人的照片伪造了原告的身份证,带着3本房屋所有权证,并与他人一起到市区某银行支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法院认为,他人冒充原告名义与某银行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事后原告又没有予以追认,该合同内容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本报记者陈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