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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原告名义抵押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拿走他人房产证,并制造假身份证到银行抵押贷款。日前,原告常某将其母亲的合伙人施某及市区某银行支行告上法庭。鹿城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施某与那家银行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要求被告施某返回原告3本房产证。

  原告常某诉称,2004年9月,被告施某以与原告母亲合伙投资为由,从原告母亲处骗取3本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3月,被告施某利用原告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伪造的原告身
份证、居委会证明等材料,以原告的名义向市区某银行支行贷款。某银行支行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即与被告施某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

  被告施某辩称,房产证是原告母亲交给他的,身份证照片是原告母亲提供的,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也是原告母亲找来的。被告市区某银行支行辩称,他们认可抵押贷款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原告所签,但他们已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只是假身份证难以辨别出来。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2004年9月原告母亲将3本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被告施某,以备合伙投资之用。2005年3月,被告施某用他人的照片伪造了原告的身份证,带着3本房屋所有权证,并与他人一起到市区某银行支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法院认为,他人冒充原告名义与某银行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事后原告又没有予以追认,该合同内容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本报记者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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