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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将按戒备等级分成三类关押不同罪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01:20 法制日报

  本报沈阳6月17日电 记者王宇 霍仕明 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成为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监狱局长会议的重要议题。其中建立和完善罪犯科学分类制度、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探索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等内容,都将给今后的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变化。

  监狱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监狱主要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
式等因素,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

  有意见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高度戒备监狱主要应关押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累犯惯犯,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或者其他有暴力、脱逃倾向等明显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在其他戒备等级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经过服刑过程中的分类调查,认为该犯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倾向,也应送到高度戒备监狱关押。

  中度戒备监狱,主要应关押刑期不满15年的罪犯。

  低度戒备监狱,主要应关押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包括经分类调查认为适合在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过失犯,刑期较短的偶犯、初犯,在其他戒备等级监狱服刑,经分类调查,认为适宜转入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罪犯。

  目前三类监狱关押罪犯的种类和标准正在监狱部门最后的讨论和制定之中。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表示,监狱分类制度有利于监狱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罪犯的分类管理、分类矫治,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应作为完善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实施。

  有关专家也强调,监狱分类制度如果达到预期目的,必须首先建立罪犯科学分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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